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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十大禁令”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4-18   字号:T|T

来源:厦门证监局网站

 

一、严禁代客理财,即严禁私自接受经纪业务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严禁直接或间接对客户交易的收益或者赔偿交易的损失做出承诺。

二、严禁化名持股,即严禁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三、严禁诱导交易,即严禁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严禁诱导客户购买风险等级不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四、严禁违规融资,即严禁私自通过P2P平台、融资服务系统及其他融资、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严禁为客户与他人 (机构)、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担保、中介或其他便利。

五、严禁违规营销,即严禁未经审批或备案,直接、间接或变相委托证券期货营业部以外人员或机构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活动;严禁私自推广非所在机构发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业务。

六、严禁违规使用账户,即严禁私自为客户办理柜台业务;严禁为非客户本人或非法定代理人办理柜台业务;严禁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严禁为任何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证券期货交易通道;

七、严禁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严禁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禁与无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开展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或为其他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便利。

九、严禁违背客户意愿,对外出售、传播客户信息。

十、严禁证券期货机构承包经营,严禁证券期货机构负责人或合规人员挂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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