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者保护 > 普法整非
投服中心:违反法律的反收购条款当属无效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6-02   字号:T|T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自去年“宝万之争”后,为防止所谓“野蛮人”入侵,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阻却市场化收购的现象不断升温。截至目前,沪深市场已有600多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增加收购难度,阻止公司被市场化收购。但不少公司的反收购条款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多家上市公司章程集中审阅和研究,发现诸多反收购条款同法律、法规相悖,不合理地限制股东权利或增加股东义务、抬高股东行权门槛,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正常治理,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在持股行权实践及相关研究中,投服中心归纳出六类较常见的不当反收购条款。一是通过提高股东持股比例或增加持股期限要求,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征集投票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二是通过降低信息披露的股权比例,增加收购方的信息报告义务。三是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将公司收购列为特别决议事项,并规定相关议案应由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通过,更有甚者直接将涉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议案规定表决通过标准提高至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4/5。四是有公司章程限制董事结构调整,将董事会分成若干组,规定每一组不同的任期,以使每年都有一组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从而使收购者即使收购了足额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进行实质性改组。五是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六是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被并购接管且被解除时,将从公司一次性领取巨额补偿金。

  投服中心表示,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上述六类不当反收购条款,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当属无效。上市公司为防止“野蛮人”入侵、阻却违规收购,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合法的反收购条款无可厚非,也符合立法本意,但上市公司不能为了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而超越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使现有法律形同虚设,破坏公司治理、资本市场良好秩序,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如不及时阻止,群起效仿,后果堪忧。

  投服中心呼吁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自行核查,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章程规定尽快进行整改及修订。投服中心将持续关注此类问题,依法行使质询、建议权,督促上市公司修改章程,对拒不改正、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将向监管部门报告、提起诉讼、提请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