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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6-02   字号:T|T

  中基协字〔2015〕44号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落实2014年9月“郑州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八条底线”监管内容,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附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 《细则》发布之日前存在的与《细则》规定不符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细则》要求的,应当到期终止,不得展期。

  三、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细则》规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四、 基金业协会将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细则》相关内容。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执行《细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

  联系邮箱:zcgl@amac.org.cn

  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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