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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公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厦门市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厦门证券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证券、期货开户、交易与清算规则。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客户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客户的交易通畅及资金、证券安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督促员工培养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

(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

(六)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七)自觉接受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参加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协会要求的有关材料;

(八)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九)积极抓好投资者教育,正确引导投资者。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从事或纵容、默许、姑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欺诈活动;

(四)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五)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利益;

(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七)窃取同行秘密从中渔利或披露给他人获利;

(八)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会员开展承销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销佣金方面作不适当的价格竞争;

(二)为发行人提供融资;

(三)与发行人或其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的口头及书面利益协定;

(四)以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故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销有价证券;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审核人员,干扰审核正常秩序。

第六条  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正式披露的内部信息,误导投资者;

(二)欺诈客户,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三)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四)向客户作出盈亏承诺;

(五)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六)泄露客户资料,或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

(七)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八)非现场开户,或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九)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佣金价格的竞争或宣传;

(十一)恶意诋毁、中伤同行;

(十二)到同行营业场所进行营销活动或广告宣传,煽动同行客户挤提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十三)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十四)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客户证券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会员开展自营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有价证券;

(二)假借客户名义开立证券帐户;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将自营帐户与其他帐户混合操作;

(五)与投资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联运作;

(六)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

(七)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

(八)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九)炒作关联公司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会员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受托投资范围;

(二) 挪用受托投资资产;

(三) 故意使受托人利益关联主体的交易抢先或滞后于受托投资交易;

(四) 将受托投资在不同受托投资帐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帐户之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帐户利润或亏损;

(五)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与委托人约定投资证券的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

(七)以争取客户为目的对公司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

(八)已知受托资产为非法而接受委托。

第九条 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获得不当利益;

(二)买卖其股东单位上市的证券;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损害客户合法利益向其股东单位输送利益;

(五)对外透露证券买卖信息,为他人提供建议或买卖证券;

(六)恶意将基金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使客户购买该种证券以转嫁风险。

第十条 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二)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事项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三)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

(四)欺骗或强制客户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违规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买卖;

(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及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 会员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代理交易;

(二)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允许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虚拟名称开户,或在同一公司多方开立帐户和下达交易指令;

(三)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五)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六)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七)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八)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

(九)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十)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十三)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从事场外期货交易;

(十四)挪用客户保证金;

(十五)从事外汇按金交易、境外期货交易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秘书处的调查,会员对协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书面批评;(二)业内通报批评;(三)给予不诚信信誉记录;(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开展证券期货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提出重要意见、建议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三)举报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四)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 会员受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单位及负责人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九条 本公约适用于证券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证券营业部会员、期货营业部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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