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 协会刊物
厦门证券业简报2011年第六期
作者:   发布日期:2011-12-21   字号:T|T
 
 
 
(第六期)
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编                       O一一年十一月(总第57期)
 
本期要目:
[监管动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行业要闻]
    “中国-欧盟内幕交易监管执法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巴资本市场论坛在沪举行
    第六届国际油脂油料大会隆重召开
    甲醇期货获准上市
[协会工作]
    近期协会工作动态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来厦座谈交流
    厦门期货业签署《期货行业诚信宣言》
 [会员天地]
    同在一片蓝天下----兴业湖滨南营业部“给孩子一本好书”活动后续跟踪报道   
    国金证券厦门湖滨北路营业部股民学校全新升级
 [合规管理]
    合法合规 让路走的更远
[学习交流]
    赴台湾考察学习心得
    台湾考察交流对证券投顾的借鉴
[普法园地]
    游到网络上的“原始股"骗局
 
 

 

监管动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针对市场各方面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1、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何意义?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处于成长早期,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国证监会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的考虑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此外,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问: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已经较多,为何还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答: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投资者预期积极,参与热情较高,出现了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走高的情况,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行时机和发行定价权交还市场,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级市场风险的约束力持续加强,有效地抑制了定价的随意性,创业板初期发行市盈率高企的状况得到大幅修正。2011年以来,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2010年第4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前3个季度平均发行市盈率分别为66.90倍、44.18倍和39.91倍,最低为18.12倍。伴随着创业板新股定价理性回归,募集资金较多的情况也有所改变,部分公司出现了资金募集不足的现象。目前,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创业板市场融资制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创业板公司属于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不少企业具备较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据了解,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一些公司由于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公司兼并收购和市场竞争压<等各方面的因素,存在着较为现实的需求。三是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3、问: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点是什么?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公告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的规定。该办法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指的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阶段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证监会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按照规定,创业板公司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债券。此外,还要求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防范债券偿付风险的安排。
4、问: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如何申报?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应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合理制定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保荐人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创业板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资信评级、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也应履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法定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受理和审核。
5、问: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如何转让?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进行公开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6、问:应如何防范创业板公司债券的风险?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轻资产结构的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经营波动性也可能较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应切实注重债务偿付的安排。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建立完备的偿债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偿债义务的履行,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披露相关信息,向约定的债券认购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落实信用评级、担保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各项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创业板公司发债同任何公司一样会存在偿还债务风险。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认购对象应限于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创业板公司应约定认购对象具有财务分析和投资判断的能力,自主承担投资债券的有关风险。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应注意分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发行方案及有关条款,审慎判断公司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对投资债券的风险特别是偿债风险进行必要的辨别,对承担债券风险的能力进行自我评估。鉴于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其转让的流动性有限,投资者还应当考虑投资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行业要闻
 
“中国-欧盟内幕交易监管执法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日前,由中国证监会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共同主办的“中国-欧盟内幕交易监管执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欧盟驻华代表团有关代表,欧洲证券及市场监管局(ESMA)、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等机构官员和专家参会。会上,来自欧盟及其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代表们分别介绍了欧盟内幕交易规制法律构架、欧盟规制内幕交易主要法律文件《市场滥用行为指令》修订的最新进展情况、欧盟主要成员国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及刑事执法体制以及欧盟在打击内幕交易执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本次会议是中欧双方就内幕交易监管执法议题召开的首次国际研讨会,对借鉴国际经验加大力度打击我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姚刚在讲话中指出,打击内幕交易是世界范围内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领域的共同性难题。姚刚总结了中国证监会在打击内幕交易监管执法方面的几点经验。首先,坚持严格执法,形成对内幕交易的持续高压态势。其次,坚持综合执法,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利用司法力量打击内幕交易。第三,坚持能动执法,能动性地进行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并取得了司法部门与学界认同,从而降低对内幕交易认定难度,加大打击力度。第四,坚持效能执法,在执法中注意规范程序,以理服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案件宣传,通过教育和警示有效防控和遏制内幕交易。
姚刚指出,了解和借鉴成熟市场执法经验,不断加强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很有必要;建议中欧双方建立联系机制,为今后更广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打好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个单位的专家、学者也应邀出席会议。与会双方代表就中欧内幕交易监管执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务实交流。
 
中巴资本市场论坛在沪举行
 
昨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巴西证券期货交易所共同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巴西资本市场论坛”在上海召开。上交所总经理张育军、巴西驻沪总领事馆大使、巴交所总裁等共同出席本次论坛。张育军表示,中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市场规模等主要指标位居世界前列,上交所已成为全球第六大交易所,巴西则是南美地区最重要的市场。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动与巴交所的密切合作,进一步推动落实年初两所签订的更紧密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
张育军表示,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两国经济呈现良好的合作势头。中国一大批企业纷纷走出国门,中国对巴西的直接投资在2010年已经达到170亿美元,与2009年不足3亿元相比,一年增长了50多倍,中国已经成为巴西海外最大直接投资来源国。在今年年初首届中巴资本市场论坛后,越来越多资本市场同行参与到巴西市场,一些行业领先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脱颖而出,为中国金融和企业走出国门提供服务。
本次论坛主题围绕新兴市场企业的发展机遇与国际化、金融产品创新、中巴资本市场的投资机遇、新兴市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等方面展开。
在“投资者保护与发展”分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协调部主任瞿秋平指出,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散户占多数、新入户占多数、投资行为短期化、潜在用户多、保护意识不足的特性,决定了中国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任重而道远,证监会未来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的执行力度。
上交所纪委书记万杜涓表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目标之一,如何更好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是中巴双方交易所共同的课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教育与服务部主任袁熙介绍说,目前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工作已成为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据统计,2010年98家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上共计投入经费约3.1亿元,同比增长约24%。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副总监苏梅强调,作为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深交所发展快,新上市公司多,而我国又是一个中小散户比重大的市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工作需大力投入。
第六届国际油脂油料大会隆重召开
 
由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马来西亚衍生产品交易所联合举办的第六届国际油脂油料大会11月12日-13日于广州隆重举行,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姜洋、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云贤、马来西亚种植及原产业部秘书长拿汀巴杜卡·诺玛拉(Datin Paduka Nurmala Abd. Rahim)、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刘兴强、马来西亚衍生产品交易所首席执行官张敬成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大商所副总经理郭晓利主持了开幕式。
在大会致辞中,姜洋主席助理首先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国际油脂油料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我国是油脂油料的消费大国,油脂油料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油脂油料期货对于现货产业链企业锁定风险、稳定收益,促进油脂油料产业健康发展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陈云贤副省长表示,大商所和大马交易所继续选择在广州举办国际油脂油料大会,为业界加强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并必将促进广东省油脂油料产业和期货业的发展,希望地方企业和国内外粮油产业界、期货界能继续充分用好国际油脂油料大会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
拿汀巴杜卡·诺玛拉介绍了中马棕榈油行业经贸合作情况后表示,马来西亚衍生品交易所和大商所从2006年开始合作,油脂油料大会己成为油脂、油料不同的利益相关方交流探讨的平台,推动了国际油脂油料产业的发展,这一形式也有助于中国以及马来西亚未来商界的进一步合作。
大商所总经理刘兴强和马来西亚衍生产品交易所首席执行官张敬成在致辞中各自介绍了两所油脂油料市场发展和合作情况,表达了进一步深化合作、提升合作层次、共促油脂油料市场发展的愿望。
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英、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主任童道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局长侯外林、中国证监会期货一部副巡视员刘云峰、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丹丕、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强等也出席了本届大会。
在为期一天半的会期中,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冯飞、中粮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油脂油料部总经理王印基、马来西亚棕榈油委员会(MPOC)营销与市场拓展总监费德日·阿萨拉福德Faudzy Asrafudeen Sayed Mohamed)、巴西大豆种植者协会执行理事马斯洛·蒙物罗(Marcelo Duarte Monteiro)、美国杰富瑞期货有限公司资深油籽分析师安·弗瑞克(Anne Frick)等九位专家就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发展、中国油脂油料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马来西亚棕榈油产业发展展望、南美大豆展望、2011/12全球大豆供求分析及价格展望等主题进行了演讲,并举行了“油脂油料市场发展展望”专题论坛,集中探讨和展望油脂油料市场未来发展。
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国内市场调控和欧债危机深刻影响着油脂油料市场运行,国内外油脂油料市场的供求格局与价格走势等热点问题受到普遍关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大豆产业协会、国家粮油信息中心、中国粮油学会、马来西亚棕榈油委员会、美国大豆协会作为大会合作方参与、支持了本届大会,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0多家企业参加了本届大会,大会参会人员规模和国际化程度提升至新的水平。
据介绍,由大商所与马来西亚衍生品交易所联合举办的国际油脂油料大会此前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五届,去年双方又签署了继续合办大会的协议。作为油脂油料和期货行业的高端品牌会议,国际油脂油料大会己成为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现货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交流沟通、共谋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在促进期现融合、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甲醇期货获准上市
 
10月28日,甲醇期货正式登陆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首日挂牌基准价为3050元/吨。
根据郑商所相关公告,首批上市交易合约包括ME203、ME204、ME205、ME206、ME207、ME208、ME209、ME210,8个合约的挂牌基准价均为3050元/吨。首日涨跌停板为 8%,初期最低交易保证金为8%,高于合约规定的6%水平。
延续年内前两个上市品种的大合约设计,甲醇期货交易单位规定为每手50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据了解,该品种交易所手续费为10元/手,期货公司在此基础上则进行不同程度上浮。
协会工作
近期协会工作动态
 
◆9月17-18日,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巡考
◆9月19日,秘书长参加中国共产党厦门市直机关代表会议
◆ 9月20,筹备组织厦门辖区证券期货行业人员赴台考察
◆9月24-25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巡考
◆9月27-29日,秘书长参加中期协在成都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联系会员座谈会
◆10月8日,秘书长参加由金融办组织的与台湾金融研训院许振明院长一行的座谈会
◆10月14日,协会召开 2011年厦门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佣金管理自律检查前培训会
◆10月15日,参加证监局期货处召开厦门辖区期货监管工作暨培训会议
◆10月19-21日,协助中证协做好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第四期保荐人代表培训班的相关会务工作
◆10月26日,配合机构处对代销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10月27日,秘书长参加第八届海峡两岸信息化论坛
◆10月28日,天津证券业协会一行12人到我会与会员代表就投资者教育及佣金自律进行交流
◆11月1日,参加市金融办召开的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厦门金融业“十二五”规划》的会议;召开赴台考察说明会
◆11月3-9日,组织厦门辖区证券期货业35人赴台湾考察交流
◆11月3日,筹备中期协开展期货业诚信建设宣传月活动的相关事宜
◆11月9日,参加由金融办组织的《关于做好纪念和庆祝厦门经济特区建设三十年宣传报道》的工作会议
◆11月15日,协助证监局做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的期货处人员到厦培训的会务工作。
◆11月17日,召开厦门证券业协会党委会议。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来厦座谈交流
 
10月28日下午,协会与天津市证券业协会交流座谈会在兴业证券兴隆路营业部举行。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甘爱国、厦门证监局机构处副调研员黄耀杰及厦门辖区部分营业部负责人出席会议,与来访的天津市证券业协会秘书长高强一行13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甘秘书长主持会议,他首先介绍了我会的有关情况。他还指出两协会在工作当中长期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并在过程中共同促进了双方的发展,今后还将不断地巩固和加强。
之后,两协会代表积极发言,分别就证券机构的经营理念、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与佣金自律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双方互通有无,会议气氛十分融洽。
高秘书长表示,通过来厦学习交流,对于投资者教育工作、投资顾问的服务细化和管理体系有了新的认识,并指出佣金自律管理旨在抑制佣金过快下滑,以保持良好的竞争秩序和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会议结束后,与会券商代表纷纷表示,地方协会间的交流有助于相互的理解和视野的开拓,对增进各地方券商业t水平的提高和自身的不断完善十分有益。
 
厦门期货业签署《期货行业诚信宣言》
   
     11月26,协会于厦门市工人文化宫西广场举行了“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月”现场宣传日活动暨厦门辖区《期货行业诚信宣言》签署仪式。辖区2家期货公司、18家营业部代表悉数到场,并共同签署诚信宣言。厦门证监局调研员吴坚、期货处叶泽欣、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甘爱国出席了签署仪式。
甘秘书长在仪式上发言表示,当前期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失信行为若得不到有效约束,必然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信心,损害到期货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行业形象。为此,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业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藉此宣传月活动倡导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行业文化,为全市期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自律氛围。
签署仪式结束后,各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了现场宣传日活动。工作人员通过向投资者发放《期货行业诚信宣言》、《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宣传材料,向广大投资者普及期货业诚信建设知识,增强自身防范意识。当日,数家本地主流媒体到达现场进行了采访。
各机构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新起点,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加强沟通、相互借鉴,不断深化诚信建设工作,共同为市场营造出公正、公开、公平、和谐健康的投资环境。
 
会员天地
 
同在一片蓝天下
      ----兴业湖滨南营业部“给孩子一本好书”活动后续跟踪报道
 
有这么一群来自贫困地区的孩子,他们渴望遨游在书海里的幸福,渴求手捧墨香的美好,渴望通过书本来丰富视野、改变命运,但却因为贫困、当地政府财政困难等原因,缺少与世界沟通的桥梁。
2011年11月4日,兴业证券厦门湖滨南路营业部携手"阳光彼岸补习学校"一行7个人,带着2个月来从员工、客户及社会各界捐赠2800多本书籍和学习用品,前往龙岩市武平县城厢乡东云小学捐建兴证图书馆。 
东云小学是一所农村完小,距武平县城6公里远,学校教育设施简陋,今年在县政府及教育部门牵头下,募资180万元新建一幢1488的综合教学楼,十六间教室和4间教师休息室、一间阅览室,而校门、围墙,其他各项设施都还有待完善。
我们一行驱车5个小时到达这所偏远的学校,当我们到达学校时,老师和同学们已等待多时,并以最高的迎宾礼仪欢迎我们,我们都非常感动,只是做了这么一点点小事,却受到如此高的礼遇,内心十分惭愧,看到同学们那一双双殷切期待的眼睛,我们内心更加坚定了这个活动的意义,我们要坚持、持续地做下去。校领导还介绍了学校目前情况----东云小学共有一至六年级有六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88人,幼儿园两个班,在园人数40余人,非常缺乏图书,感谢我们雪中送碳。
    夜里11点我们一行回到厦门,一天的活动就此结束,然而内心却久久不能平静,深刻脑海的是孩子们脚上旧旧的凉鞋,破旧的学习用品,和都市小朋友们早就丢弃的铅笔头。我想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需要的是给他们提供好的学习环境,给他们一个改变自己现状的通道,这是我们大家共同关注、思考的问题。
     一个人、一个企业的能力虽然有限,但如果每个人都奉献一份爱心,那将会汇聚成一片爱所海洋,给那些渴望在书海中翱翔的边远山区的小朋友们带去希望与精神食粮。“给孩子一本好书”的活动中全体员工们伸出爱的援手,是爱心的这只是一个开始,希望更多的有爱心的人士加入到这场爱的行动中来,用爱点亮希望!                    
(兴业证券厦门湖滨南路营业部)
 
国金证券厦门湖滨北路营业部股民学校全新升级
 
客户是券商最宝贵的资源,尽最大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券商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自我部开业以来,营业部领导对通过股民学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极为重视,安排了专人负责股民学校工作,并由销售服务部负责支持工作,每周四定期开展,风雨无阻。不少投资者尽管不在该营业部开户,或居住地离营业部较远,但通过朋友介绍,也纷纷前来营业部报名参加学习。随着投资者需求的日益多元化,我部股民学校于11月初进行全新改版升级,升级后的股民学校,更全面的覆盖了投资者的咨询需求,增加了互动环节,有效提高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受到投资者的普遍好评。
在佣金浮动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券商通过举办股民学校活动,可以尝试超越传统证券经纪代理业务范畴 ,对投资者开展差异化服务,从而达到深化服务的目的。通过客户的反馈对股民学校进行升级调整,让国金证券厦门湖北北路营业部股民学校这座没有围墙的学校更好地发挥其影响力和品牌作用,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从而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向深入。
(国金证券厦门湖滨北路营业部)  
合规管理
 
合法合规  让路走的更远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非常重要,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安危、兴衰和成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拓宽证券公司自我探索、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空间的需要,合规风险控制是证券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其作为风险管理的新型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需要每一位证券从业人员深入地了解和认识。近期我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了一场主题为“合法合规让路走的更远”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培训。本次培训由我部合规专员吴非男主讲,主要学习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规范》以及反洗钱工作等文件。    
首先学习了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等内容。然后对与我们平时工作紧密相连的合规风控绩效考核的基本规定、方法进行详细的学习。其中主讲人还针对我部的目前情况,分析我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优点和不足,针对不足及注意事项提出改进方法,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必会以合规考核标准来监督自我工作。    
为了让新员工更好地学习,主讲人以实际案例对违规从业行为进行详细解说,铭记一名证券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从业的准则。通过这种系统的学习培训,加强了我部员工的合规发展意识。最后,连总与我部员工分享了合规管理心得,并对日后的合规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落实做了具体的工作安排。本次的学习培训使我部营造了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对合规风险控制有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深刻认识。从自身做起,在本职岗位上依法合规操作,使合规意识成为一种自觉和必然的行为准则,从而大大提升了我部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成为广大投资者信赖和放心托管的证券营业部。
                              (中信建投证券凤山路营业部 陈剑飞)
 
 
 
学习交流
 
赴台湾考察学习心得
 
2011年11月3日至9日,以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的带领下,赴台湾进行了为期7天的参观考察工作。 此次考察了解了台湾期货业的发展情况,展望了两岸期货合作的构想,收获颇丰。并参观了台湾的人文地理、风俗文化,环境清新优雅,让人流连忘返。
台湾期货市场成立于1998年,其特点是交易品种以金融期货为主,而非一般大宗商品。 目前在台湾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多达十几个。台湾期货市场具有鲜明的开放特征,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期货服务业,都是开放度很高的市场。分别是台湾证交所股价指数期货、电子类股价指数期货及期权、金融保险类股价指数期货及期权、小型台股指数期货、台股指数期权、股票期权、台湾50指数期货、十年期公债期货、三十天期利率期货、黄金期货、MSCI台指期货及期权、非金电期货及期权等。台湾期货市场的起步虽然时间上稍晚于大陆,但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发展步伐较快,市场环境、法律环境、人文生态都比较适合期货市场的成长。审视台湾期货行业的经验,给内地的发展带来不少有益的启示。
富邦金控是以经纪业务为主、其他业务为辅的发展理念,并强调精准的经营策略与严谨的服务品质,藉由精致管理、提升效率及控制风险等重点方向,强化营运效能,让客户和股东一起分享经营硕果。
元富期货拥有绩效优异的业务团队和优越的系统开发能力,以及策略及产品多样化,建构了自营高效的交易环境及多元化的交易模式,并吸纳具有丰富操盘经验、严谨执行纪律的优秀交易人员,构造了完善的管理经营模式。
两岸期货公司在公司治理上都强调了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并设立独立董事,划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但在风险管理方面,台湾期货交易所颁布的《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中指出,期货公司必须设立风险管理暨审计委员会等各类功能性委员会,负责检验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中却没有要求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而是将这些职责内渗到期货公司的职能部门当中。
目前,大陆期货公司应加强与台湾期货公司合作,加强人员的交流和沟通,学习台湾期货公司优秀的管理理念与先进的交易策略。大陆期货公司应当在“保护客户资产”的原则与法律监管的庇护下,走向健康发展的快速通道。
未来大陆期货市场新业务前景广阔。由于大陆期货市场发展所依赖的实体经济规模与台湾地区大为不同,监管松紧程度不同,对外开放程度也不同,相信在台湾地区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信托业务发展不佳的情况不太可能在大陆出现。大陆期货市场大发展才刚刚开始,未来的期货顾问业务、经理业务、信托业务、期权经纪业务、境外交易业务都是重要的增长点。而这些新兴业务都需要较高的成本,顶尖的人才与技术,需要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不断创新产品,用汗水浇灌未来。                          
(国贸期货   董晓亮)
 
台湾考察交流对证券投顾的借鉴
 
2011年11月,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厦门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赴台湾进行考察交流,在此期间我们参观了台湾证券交易所,先后和台湾富邦证券、统一证券、元富证券并进行交流和讨论。厦门金相投资咨询公司另外和台湾投顾公司:台湾精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华强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交流,了解到台湾投顾行业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运作模式和规则,并和国内证券咨询行业进行比较。
一、台湾证券投资信及顾问法制定和颁布时间以及相关情况
台湾在1990年开始出现专业的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但是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整个投顾市场也异常混乱,带来不少纠纷和问题,为了整治和规范市场,台湾证券投资信及顾问法于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2004年)由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3001227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4 条;台湾行政院院台财字第 0930037804 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2004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定,投资顾问机构经许可可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建议)、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委托人的账户);本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指直接或间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报酬,对有价证券、证券相关商品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交易有关事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投资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全权委投资契约,明定其与客户间因委任或信关系所生之各项权利义务内容,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全权委投资业务,应依业务操作之规定为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接受客户之委投资资产,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全权委保管机构之自有财产,应分别独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投资业务,其接受单一客户委投资资产之金额不得低于一定数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投资业务,接受委投资之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值之一定倍数。但其实收资本额达一定数额者,不在此限。
二、台湾投顾数量和分布情况
台湾投顾公司从1990年50家发展到2004年200多家,由于行业的过度竞争经营困难关闭和经营的不规范被监管部门取缔等原因,台湾近几年一直未发新的投顾牌照,到目前拥有投顾牌照的公司还有110家,其中从事投顾咨询的公司有42家,券商自有投顾公司32家,其他业务的36家。
 
2011台湾已註冊登記之投顾公司分类概况
类别
台股谘询业务
券商投顾
其他
合计
家数
42
32
36
110
 
 
2011台湾投顾谘询业务使用媒体概况
展业媒介
电视媒体
广播
搭配发行平面杂志
投顾家数
10~13
3
3
分析师人数
170
3
无资料
 
三、目前台湾证券投顾公司的经营模式:
1、销售炒股软件和资讯金融终端(包括电脑版和手机版)。
2、销售财经杂志和股市刊物(包括印刷刊物和电子版)。
3、通过电话,短信,网络进行股市操作指导建议收取会员费。
4、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按照约定的收益分成。
5、发行证券投资信托参与资产管理。
6、券商投顾主要为券商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服务。
四、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模式发展历程
早期证券投咨询的主要业务模式为“理财工作室”,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低迷和浮动佣金制的实施,这种业务模式逐渐被蓬勃兴起的会员制业务所取代。但少数咨询公司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疏于管理,业务的不规范对会员制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证监会于2006 年对会员制业务进行严格的管制,合法咨询机构证券咨询业务基本停顿,但是中小投资者的咨询服务有着极其广泛的市场需求,供求矛盾导致非法咨询乘虚而入,近几年非法咨询机构泛滥成灾造成市场更大的危害。2010 年10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于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上两部法规的出台,明确了投资咨询服务的服务范畴和服务价值,使券商和证券咨询机构取得了合法的投资顾问身份,在接下来在其阳光化的道路上,为投资者提供更好更多的专业性选择。
五、台湾投顾和国内投资咨询业务的区别和借鉴意义 
1、国内关于投资顾问业务的对外媒体宣传管制太严,客户资源渠道难以获得,给投顾业务推广带来困难,而台湾因为媒体比较自由,投顾业务主要还是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招收客户。
2、              目前台湾部门券商虽然有自己的投顾公司但是是独立券商外地投顾公司,而国内券商开展投顾业务就是本公司的部门,不需另设投顾公司。国内咨询公司和券商合作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券商本来就有开展投顾服务,另一方面券商基于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因不太愿意让咨询公司服务他们客户。实际上券商更希望咨询公司帮他们去拉新客户,然后按照佣金给予报酬,但是现在咨询公司帮券商做经纪业务监管规定仍然是不允许的。
3、台湾在投顾收费方式上比较灵活,可以收取咨询费,软件费,会员费或者按照客户盈利分成等。而国内咨询公司是不能和客户盈利分成的,建议永许国内咨询公司投顾人员先指导客户投资,按照客户的盈利的一定比例收费。其实按照盈利比例收费模式对股民来说是非常乐意的事,对咨询机构来投顾人员的投资研判能力要求更高,并且绝对会忠实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投资者盈利了,咨询机构才会有盈利。大多投资者投诉咨询机构的原因就是因为交了顾问费,希望咨询机构能帮他盈利但是因种种原因却亏了钱,股民是最现实的,如果按照盈利比例收取费用,盈利才交钱股民也就不会有投诉,当然也存部分股民在盈利了不交钱的情况。这种模式对那些没有投资研判能力和服务能力的公司就没有生存空间。
4、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而言,《证券法》第171条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因此,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但目前台湾投顾公司可以从事全权委托业务和信托。建议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可以逐步研究核准允许符合较高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稳妥进行全权委托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六、国内证券咨询机构投顾业务现有主要模式和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法定主体,也是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重要补充。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主要有以下模式:一、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二、提供包括数据服务平台或工具、资讯产品等证券资讯服务;三、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四、开展证券方面教育培训服务。未来探索和希望的模式:一、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顾问服务,直接从客户收取服务报酬或者从证券公司取得服务收入。或者允许咨询公司为券商代理经纪业务。二、发布研究报告收取研究费。三、探索为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建议服务。四、希望借鉴台湾经验能够开展全权委托业务,和客户盈利分成或收取管理费。
厦门金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万信品
 
普法园地
 
游到网络上的“原始股"骗局
 
     编者按:曾几何时,在社会影响广泛的、以销售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模式、以该公司即将上市或即将在境外上市为诱饵、导致数万民众上当受骗蒙受财产损失的“原始股”非法证券活动,在公安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合打击下逐渐销声匿迹。然而,近年来一种以网络为平台、以传销为手段、以欺骗百姓财产为目的的“销售即将上市原始股”活动又悄然生起……。本期评述旨在通过揭示非法网络传销“原始股”的模式、手法及其危害,提醒广大投资者切勿轻信这类网络骗局,并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将此作为投资者教育的典型案例之一。
    一、案例回放
    9月25,CCTV-1《焦点访谈》播出“传销到网络上”的节目,揭露了艾玛国际投资公司利用网络传销所谓“原始股”的骗局。
    今年5月,江苏南通如皋市警方破获了一起网络传销“原始股”诈骗案件,将王思伟、何向荣、徐怀、顾小华等4名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该犯罪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立所谓艾玛国际投资公司网页,以“公司是一家国际性投资财团,实力超强、前景诱人、即将上市,公司上市后股权投资可获利10倍甚至几10倍”等为幌子大肆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购买其所谓的原始股“电子股权”。而且,如果购买者发展其他会员,还可以按五个不同星级的会员拿8—10%的提成。
    利用网络,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这是新型网络传销的典型特征,特别是采用双轨制来发展下线的模式具有很强的诱惑性。经警方调查,这是一起以虚构的“原始股”电子股权为诱饵,以互联网为平台,用传销的方法来渗透市场的犯罪案件。在短短3个月间,这家公司已经拥有42个传销层级,涉及人员达到了3400多人,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涉案范围遍布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其发展速度几乎呈几何倍数增长。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该团伙设计的所谓黄金投资机会完全是一个骗局。这个号称美国资本大鳄的“艾玛国际”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公司职员、没有实际经营、没有资金投入,是一家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首先,花重金请人制作了虚假的公司网页,极尽虚假宣传,把“艾玛国际”打造成一家极具实力的国际投资公司;第二步,炮制了公司原始股即将上市的虚假信息,编造了公司原始股电子股权的虚假交易走势图,诱骗不明真相者入钩;第三步,举办了高调奢华的新闻发布会,并当场“捐资”100万元给阳光助学基金,骗取投资者的信任;第四步,利用高额提成和奖励诱导投资者为其发展更多下线,达到其快速敛财的目的。此外,之所以要用“艾玛国际”这个外国公司来做所谓的原始股门面,是该团伙早就想好的脱身之计“就是说你有公司的,有法人的,有产品的,有工厂的,投资又大就容易被抓,反而我们不宣传老板是谁,我们的产品是虚拟的,我们的服务器在国外,我们注册的股权公司也在国外,反而国家还抓不着。”
    二、分析评述
    当前,网络传销替代传统传销已经成为非法传销活动的一种新型模式,其中涉众多、案值大、影响广的就是网络“原始股”传销。一些传销网站大都打着“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网络代理”等幌子来行骗,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民众蒙受财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在2008年至2010年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传销“原始股”的诈骗案件达2000多起,最大涉案金额达上亿元。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网络传销和传统传销相比,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一是没有地域限制,没有产品,不需要聚集人群,不需要办公地点,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涉案金额大;二是利用当前民众投资需b旺盛和投资渠道匮乏的矛盾,利用民众证券投资知识少、风险识别能力差的状况,以“即将上市的原始股”、 “上市后投资可以成倍获利”、“发展下线还能有丰厚提成”等为诱饵,危害性大;三是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精心包装,增加了辨别这类犯罪的难度;四是这类网络传销首犯大都隐藏很深,往往人在国外,账户也设在国外,使跨国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难度很大,受骗款被追回来的难度也很大,许多根本就追不回来。
    从法律责任上看,这起案件同时涉及诈骗罪、非法传销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犯罪行为。一是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O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第2条第1款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数额标准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二是根据《刑法》第224条、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
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根据《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虽然该案正在司法审理中,犯罪嫌疑人将因“涉嫌构成诈骗罪、非法传销罪、非法经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到公诉机关的数罪指控,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是,通过该案是否能够让我们善良的百姓再次警醒:该案的3400多受害民众本怀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却一头栽进了“原始股”的陷阱中,而投入的巨额资金也化成了一纸美丽的“电子股权证”,这深刻的教训是否触动了投资者的警觉神经?
                                                                                      (厦门证监局普法办)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