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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调解知识介绍之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5-13   字号:T|T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程序、制度的总称。英文表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这个概念也可以翻译成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多元纠纷解决方式。ADR是一个开放的概念,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变化,因此ADR的含义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形式。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当事人自主性强,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过程简便灵活,没有严格的程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成本较低,我国的人民调解不对当事人收费,行业调解在发展初期一般也不收费,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一般会减收诉讼费用,仲裁委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收费也低于仲裁收费。

3.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某一领域发生频率较高纠纷具有相同的特性,因此为了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成本,有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行政裁决,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劳动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由行政部门组织,具有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的特点,但当事人自主性低。

4.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则不能选择仲裁。仲裁一经做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通过协会网站上的在线申请平台接收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网址为:http://www.sac.net.cn/hyfw/zqjftj/zx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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