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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调解知识介绍之九: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过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6-10   字号:T|T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证券法》赋予的职责,经过以下细致、周密的工作过程,建立了协会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协作参与、协会会员单位配合的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机制。

一是积极开展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机制建设的基础性研究工作。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技术合作项目”签署了执行协议,双方在八个具体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其中包括“庭外调解与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协会作为该子项目的参与单位,参加了项目安排的一系列关于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研究工作。2011年,协会成功举办了中德金融专业调解制度项目成果评审会和中日金融ADR(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研讨会,加深了对境外纠纷调解制度设计和实践情况的了解。

二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协会于2011年9月成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2012年2月成立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并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三是广泛开展调研和交流活动。2011年10月,协会召开调解工作专题座谈会,邀请最高院和人民大学的专家进行专题讲座;2011年11月和12月,协会组织人员到分别中国保险业协会、广东保险业协会、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单位调研;2011年11月,协会派人参加由最高院组织、十多个部委参加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四是制定和颁布调解规则和实施方案。2011年12月,协会从专业委员会抽调人员集中时间研究前期收集的资料和调研成果,制定调解业务规则,草拟实施方案。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协会先后两次就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征求了证监会相关部门、部分证监局、地方证券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2012年6月11日,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正式公布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三项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五是设立网上证券纠纷调解专区,开通在线申请平台。2012年7月,协会在网站上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专区,对社会公众公布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调解工作相关资料、调解员名册、调解工作动向等信息资料。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证券纠纷调解专区上开设的在线申请平台提交证券纠纷调解申请。

六是聘任和培训调解员。根据《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过地方证券业协会推荐、调解中心初审、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聘用程序,协会于2012年8月,首批聘任了111名证券纠纷调解员;2012年12月,第二批聘任了16名证券纠纷调解员。为了使调解员和地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有关工作人员加深对调解基本知识、意义、法律环境等的认识,提高调解业务技能,增强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理解,协会已经成功举办两期调解员培训班,对协会聘任的所有调解员和地方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随着组织、制度、人员、技术手段等条件的逐步完备,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平稳起步,稳步推进。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通过协会网站上的在线申请平台接收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网址为:http://www.sac.net.cn/hyfw/zqjftj/zx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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