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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2   字号:T|T

  来源: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在昨日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进一步从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相关标准及流程进行明确。同时,还将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基础,适应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

  明确创投基金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高莉介绍,为落实该项税收试点政策,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为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高莉表示,证监会一直以来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壮大。此次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是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配套安排,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拟加快推动

  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

  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基础,适应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H股公司境外再融资

  “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在发布会当天的媒体互动环节,高莉透露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便利企业利用好H股平台开展直接融资和做大做强,证监会决定进一步优化境外再融资审核制度,明确H股公司境外再融资时可以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方式。

  具体内容为:H股公司(含A+H公司)向证监会提出境外再融资申请时,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并就在境外分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涉及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专项承诺;获得核准后,在批复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可以结合境外市场情况分次发行;每两次发行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每次发行不得少于核准额度的25%,未用完的额度在批复到期后自动失效。此举将有利于H股公司把握好发行窗口进行再融资,提高融资效率。

  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关注H股公司发展面临的有关问题,做好境外上市各项发展改革工作,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据统计,2015年和2016年,证监会共核准H股首发和再融资申请108件,共有78家企业完成IPO和再融资,合计融资约7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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