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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私募基金诚信公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4-13   字号:T|T

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执业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塑造守法、诚信、自律的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私募基金行业的投资环境,经协会与各私募机构会员单位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自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基金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条 履行信披,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及时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及私募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完善公司治理,坚守合规风控底线,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监管,及时解决与投资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客观、全面、准确推介基金产品,充分披露投资风险,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遵守销售适用性原则,投资业绩表述合理、准确和完整。不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不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承诺最低收益;坚守诚实信用底线,不隐瞒重大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第五条 忠实履行受托责任,强化投资研究和内外部风险识别,提高私募从业人员的投资运作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条 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地管理、运用基金资产,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开展资金池业务,不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利用基金财产进行商业贿赂,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坚决抵制不正当、恶意竞争行为,不贬损、诋毁同行,不误导欺诈投资者,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第八条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切实引导理性投资观念,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公司自身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增强自律意识,遵守并履行自律公约,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自觉接受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公众的监督,努力树立遵法、守信、自律的行业形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本公约解释权归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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