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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造假赔偿案判决 投资者保护更有力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24   字号:T|T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原告5.2万名投资者,获判赔约24.59亿元。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的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提升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一、科学确定揭露日,投资者保护更精准有力

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揭露日有多种选择,其确定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受侵害投资者的范围、可索赔的金额等,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本案中,国家机关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通过科学合理确定揭露日,界定受损害投资者群体,并进而准确计算受损金额,更加精准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2018年10月16日,多家财经媒体报道康美药业存在重大造假嫌疑,引发康美药业股票暴跌,股票走势明显偏离同期大盘及同行业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财经媒体揭露的内容,与之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符,财经媒体揭露引发巨大的市场反应,达到揭露效果,应以媒体质疑财务造假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二、多方立体追责,投资者获赔更有保障

本案的判决“严惩首恶”与“打击帮手”相结合。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判决结果显示,除上市公司康美药业需向投资者赔偿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强化了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且司法机关还将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控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另13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5%至2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事务所及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也被判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上市公司还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控人占款,经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通过及时追收被占用资金,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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