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新股发行承销定价之超额配售选择权(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完毕后如何安排?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2-19   字号:T|T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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