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之信息披露(二):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有哪些?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2-21   字号:T|T

审议程序方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披露时间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不晚于4月底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不晚于8月底前披露,一季度、三季度报告分别应于4月底、10月底前披露,此外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方面:一是业绩快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披露业绩快报。同时,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二是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应当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业绩快报。

披露文件方面:一是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的,在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自查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核查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的鉴证报告。二是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出具的核查意见。三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果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1)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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