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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案例摘编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6-25   字号:T|T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筑牢证券期货行业合规经营防线,提升厦门辖区证券期货机构及从业人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厦门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协会梳理摘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违规案例,请各证券期货机构引以为戒,强化警示教育,加强人员管理,持续推进行业诚信从业文化建设。

一、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违反适当性义务案例

2022年1月,安徽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淮河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姚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姚某某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2022年8月,江西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江西分公司、孙某、康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该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且其违规展业期间,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孙某作为该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康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对上述相关情况负有责任。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案例

2022年1月,四川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该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销售的基金产品准入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二是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用语不规范且未提交合规审查;三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四是场内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2年3月,江西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张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因该分公司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2年4月,江苏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该证券公司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9月,吉林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工农大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者购买了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公募基金产品等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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