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股票交易制度之异常交易(二):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如何披露?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8-14 字号:T|T
根据《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八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发生异常波动的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无法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主动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4)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5)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0736号